倘若此缺口一开,其它神经非常敏感的极端政客或小拿破仑是否也会闻鸡起舞,进一步在国内各地筑起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围墙,包括往后制定地方政府条例,禁止所有在穆斯林人口居多的便利店、商场等,于平时出售非清真商品,或于斋戒月期间出售任何食物?甚至制定新法对付所有于斋戒月期间,在公众场合或便利店进食的非穆民众?
总检察署日前在备受全国瞩目的新山某大叔因某非穆斯林男子于斋戒期间在便利店进食而动粗掌掴个案的办案方式非常不专业和有欠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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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总检察署是在非常仓促、匆忙和没有事前做好准备的情况下,决定和草拟有关控状。一般上,根据总检察署的内部结构,主要分为联邦和州法律顾问的单位及权限。一些比较地方性和没有涉及联邦权限的个案都由后者处理,而那些非常重大或涉及联邦权限的则由前者处理。而在此个案中,当局于早上撤回首个控状的主因是接获联邦主控官的指示要重新修订控状。
就是因为当局在草拟首个控状时有欠周详,最终才会节外生枝引发了被告有条件认罪却不被法官接受,以及法官必须作出“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的判决。
然而更令人疑惑的是,虽然总检察署很快就亡羊补牢,于同日下午以重新修订的控状再度提控该大叔,但主要提控的基础还是跟早上的刑事法典第323(无武器蓄意伤人)条文如出一辙,只是稍微删除了早前提到的受害者种族背景,以及纠正了事发时间(从下午3点45分,改去下午6点15分)。
问题是,这个控状即便获得联邦总检察署介入而进行了调整,但真的有反映主要问题的关键吗?这真的是一般时常都会在各地发生的单纯特意暴力伤人案吗?
无论要做到多么的委婉和敏感,我认为作为刑事主控官的最基本责任,就是要最专业地为任何刑事犯罪问题,根据案情和证据,鉴定最准确的法律定位和基础,然后确保可以给被告一个对称的法律制裁,并最终对整个社会起到警惕和阻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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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这起明显涉及宗教或种族冒犯的个案,当局竟然把主要肇因或元素扫进地毯下,然后以类似非常片面的蓄意伤人罪加以掩饰和了事。这真的有助于解决问题,或达致团结部长或首相所期许的社会和谐目标吗?
事实上,我们还有其它更适合和相关的条文,可以制裁类似的罪行,包括刑事法典第298、298A条文(通过言语或行为,以宗教为由,蓄意伤害他人的宗教情感,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和仇恨),最高刑罚是监禁1-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此条文早前也曾经被当局援引以提控在KK便利店售卖印有“阿拉”字眼袜子的有关供应商。
另一可考虑条文则是刑事法典第504条文(蓄意侮辱或挑衅他人,以导致破坏社会和谐),最高刑罚是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所以,只有把上述这些涉及宗教冒犯的条文,加入原有的蓄意伤人罪,联合提控有关大叔,我认为这才能贴切和有效地起到基本的法律阻遏作用。
这是否过于小题大做?是否轻饶有关大叔?
首先,有关大叔即便于早上一度考虑认罪,但至今却不曾亲自针对本身错误,对受害者作出诚恳道歉或表达忏悔。
其二也是最关键的,有关大叔的举措,明显暴露非常极端的道德警察举措和隐议程,尤其把本身的宗教信仰强加在其他人的身上,以及代替执法单位动用私刑在公众场所付诸暴力。
试想想,即便真有穆斯林在斋戒月期间违反教规进食,难道该大叔就能直接在大庭广众对人动粗吗?这是否符合任何正信宗教导人向善的初衷?
其三也是最严重的,倘若此缺口一开,其它神经非常敏感的极端政客或小拿破仑是否也会闻鸡起舞,进一步在国内各地筑起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围墙,包括往后制定地方政府条例,禁止所有在穆斯林人口居多的便利店、商场等,于平时出售非清真商品,或于斋戒月期间出售任何食物?甚至制定新法对付所有于斋戒月期间,在公众场合或便利店进食的非穆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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