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18日讯) 临床废料清洁公司技术员涉嫌性侵11岁及15岁的继女,日前于法庭面对12项控状时,皆否认有罪,获准以4万令吉保释。
第一至第十控状指44岁的被告于去年3月、5月及今年1月期间强奸及非礼11岁的继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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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及12控状指被告于过去7月及9月,约晚上11时,非礼15岁的继女。
被告分别抵触刑事法典第376(3)条文、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第14(a)条文和刑事法典第377C条文。
在刑事法典第376(3)条文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20年及不少于十下鞭笞。
在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第14(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20年及鞭笞。刑事法典第377C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30年及鞭笞。
本案由副检察司拉西达提控,地庭法官是达马菲克力。被告辩护律师为勿玛祖卡拉尼。
达马菲克力最后允准被告以4万令吉保释,每月向查案官报到,期间不准骚扰或联络受害者及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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