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5日訊)印裔男子涉嫌於今年10月期間,無法合理解釋款項來源,今日於甲州推事庭面控時,認罪不諱,被判罰款500令吉。
被告是布蘭拉仄(27歲),來自吉隆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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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指被告在今年10月15日,於某銀行獲3000令吉款項,但無法針對該錢財來源給予合理解釋,此舉已牴觸1955年微型罪行法令第29(1)條文。
本案由副檢察司華達提控,推事是瑪扎娜。
瑪扎娜最後決定判罰款500令吉,若被告無法繳付罰款,則以坐牢2個月代替。
案情指出,受害者(54歲)在事發當晚接獲一則自稱是其老朋友的簡訊,後者指本身最近面對家庭問題,需借取3000令吉救濟。受害者隨後要求司機匯款到指定的銀行戶頭,然而,就在匯款後,受害者發現銀行戶頭名字並非老朋友本人,隨後報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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