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22日訊)一名男華裔水果販被控7年前持械傷人引起騷亂,愛極樂推事庭今日下判,因男子在事發時年僅17歲,因此得以躲過牢獄之災,只需守行3年,同時也不留任何犯罪記錄。
不過,推事馬紮娜表示,男子必須繳付1000令吉的良好行為擔保金,以及1人作為擔保,若在3年內再犯,法庭會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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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25歲的陳文錦(譯音),被控於2015年9月2日約晚上9時,在晉巷峇汝路一間餐廳前,與一名尚在潛逃者,於騷亂中使用武器致傷他人,觸犯刑事法典第148條文,一旦罪成,可被監禁最高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於本月4日被控時俯首認罪,法庭當時允准以1000令吉保外,並擇定今日下判。
被告犯案時僅17歲
被告代表律師陳照丁求情時指出,被告在犯案時年僅17歲,而如今已經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並已改過自新。他在新加坡工作了5年,並且每月都將500新幣寄回家中父母,因此懇求法庭以刑事程序法典第173a條文,給予被告譴責和警告,並刪除被告的犯罪記錄。
案件主控官莎莉娜法哈娜副檢察司則要求法庭嚴懲被告,因為被告持械傷人引起騷動的行為,已經威脅公眾安全。
推事馬紮娜過後判被告以守行3年取代監禁,同時必須繳付1000令吉的良好行為擔保金,並由1人做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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