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30日訊)狠心媽媽企圖將1歲女童拋入水溝及在馬路從摩托車跳下,今日在地庭承認有罪,兩項罪名一共被判罰款1萬2000令吉。
被告是33歲的莎麗花諾萊妮,她今日在地庭法官莫哈末沙比裡面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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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共面對兩項控狀。首控狀指她於2021年7月13日晚上8時40分至9時30分,在斑蘭馬珠花園的斑蘭路的一個水溝旁,企圖將一名女童拋入水溝裡,此舉可導致女童受傷,觸犯2001年兒童保護法令第31(1)(a)條文及可在31(1)相同條文下被懲罰。
第二項控狀是指被告於上述日期的晚上9時30分至9時40分,在斑蘭馬朱花園的斑蘭路,於馬路上與女童一起從摩托車上跳下,導致女童受傷,觸犯2001年兒童保護法令第31(1)(a)條文及可在31(1)相同條文下被懲罰。
在上述條文下,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0年或兩者兼施。在附帶條件下,被告必需執行行為良好契約至法庭規定的期限。
主控官:不該以憂鬱做藉口
此案主控官諾娜迪雅向法官表示,被告做為一名有6個孩子的母親,理應懂得保護孩子,但被告非但沒有保護反而傷害了幼小的孩子。
她指出,被告不應以憂鬱的藉口來傷害孩子,並指被告若有憂鬱情緒,理應尋求幫助
。她懇請法官施予嚴刑,以便被告不再重犯,同時給社會借鑑。
被告的代表律師吳金漢(譯音)在求情時說,被告在行管令之後就失業,因此出現憂鬱情緒。
他說,被告自被逮捕後就被關在牢裡7個月,已在牢內反省,釋獲後即展開新生活,到巴剎擔任助理。
他指出,雖然案件已發生,但孩子們仍需要母親的關愛,因此希望法官輕判。
法官在聆聽雙方陳述後,判被告兩項罪名各施6000令吉罰款,若無法繳付,各以坐牢3年取代,同時諭令被告無抵押5000令吉執行兩年良好行為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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