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16日讯)一名洗衣店业者被控失信324万令吉及滥用某洗衣店的洗衣机,惟被告否认有罪。
被告是43岁的特仁斯肯拉,他一共面对两项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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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控状是指他于4年前不诚实的使用一家洗衣店价值约322万2089令吉的洗衣机,被告当时违约没有将以上洗衣机送到槟城的一家洗衣机租用店,却把以上洗衣机送到自己于关丹开设的洗衣机租用店里。
第二项控状是指被告不诚实的使用其公司的2万4000令吉现金,并把以上款项存入个人户口,以上费用是由槟城一家洗衣机店缴付给其公司的租金。
以上控状已抵触刑事法典406条文,罪成可判坐牢10年及罚款。
被告在法官达尔马菲克里面前否认有罪。此案主控官阿里夫副检察司不建议让被告保释,但若法庭允许被告保释,他建议最低保释金必需是5万令吉,同时附加条件是被告必需交出护照及每月到警局报到一次,直至案件结束。
被告的代表律师詹姆士要求将保释金减低,理由是被告只是一名洗衣店业者,月入只有约4000令吉,同时必需承担妻子及两名孩子的开销。
法官最终允被告以1万2000令吉保释及谕令被告必需履行控方提出的附加条件。
此案展3月21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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