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13日訊)兩名警員被控搶劫印尼女子的財物,今日雙雙被控兩項罪名,二人皆否認有罪,獲准各以9000令吉保外。
兩名被告皆31歲,警階為一巡伍長,他們是布拉雲及莫哈末沙法裡。布拉雲的父親服務警界41年如今已退休;莫哈末沙法裡的妻子也任職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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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拉雲及莫哈末沙法裡的第一項控狀是於二人於今年4月3日晚上10時至11時30分之間,在皇冠廣場的一家酒店,合夥搶劫一名印尼女子阿妮莎的手提袋、護照、銀行提款卡,令受害者蒙受約1800令吉損失,觸犯刑事法典第395(給夥搶劫)條文。
在此條文下,一旦被判罪名成立,可面對監禁至20年及鞭笞。
第二項控狀指是指二人於上述時間在砲臺街,在沒有賦予權利下,收取受害者的護照,觸犯1966年護照法令第12(1)(1)條文,並可在刑事法典第34條文下宣讀。
此條文下,罪成可面對監禁最高5年或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主控官希華姍嘉麗要求法官將保釋金定在1萬5000令吉並需附加條件,直至案件結束為止。
兩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安德魯在向法官求情時說,二人在警隊服務7年,布拉雲的父親是服務41年的退休警員,而莫哈末沙法裡的妻子也是警員及育有3個月大孩子,因此不認為二人會逃跑,並要求法官降低保釋金。
地庭法官達馬菲克里批准兩人由一名擔保人以9000令吉保外,兩名被告必須每月到附近警局報到1次,案擇5月23日期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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