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4日訊)一名前交警因向羅裡公司每月收取300令吉“保護費”,一年來收了總3600令吉的賄金,以保羅裡在路上的安全,他今日在愛極樂地庭認罪,法官判罰款3萬令吉,否則坐牢8個月。
被告是37歲的莫哈末哈尼夫,之前是在野新警區總部任職,今日在地庭法官伊麗莎白巴也萬前俯首認罪。他被控在2017年1月至12月間,每月收取一家羅裡運輸公司的賄金,總值3600令吉。他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一旦罪成可被罰坐牢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ADVERTISEMENT
根據案情,被告是在實甘一帶截停了一輛羅裡,並向羅裡所屬的公司經理索取每月300令吉的“保護費”,以換取不被野新的交警開出罰單。
反貪汙委員會主控官伊萬沙副檢察司在庭上向法官指出,被告是一名警察,而他使用了自己的職責索取賄金,是非常嚴重。
被告代表律師阿茲魯指出,目前被告已經不再是警察,只是一名魚販,收入不穩定,而家中有妻兒需要撫養,母親也需要經常到醫院看病。
在聆聽雙方說詞後,法官伊麗莎白萬下判被告被罰款3萬令吉,否則將坐牢8個月。
被告隨後到法庭的櫃檯繳付罰款。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