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21日訊)涉嫌強姦一名15歲少女的兩名羅興亞難民今日被控,惟2人否認有罪。
被告是27歲的莫哈末奧斯曼,另一名被告是14歲未成年的少年。2人今日分別在推事庭及地庭面控,當在通譯員念出控狀後,他們皆否認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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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莫哈末奧斯曼在地庭的首控是指他於本月14日下午5時30分在吉里海海灘一個空地強姦15歲的受害者,觸犯刑事法典376(2)條文。在此條文下,罪成可被判坐牢不少過10年或不超過30年及鞭笞。
被告的第二控狀是指他於上述日期、地點及時間,非禮受害者,觸犯刑事法典377CA (未經同意將任何物體插入陰道或肛門進行性關係)。在此條文下,罪成可被判監禁不少過5年及不超過30年及鞭笞。
此案主控官是莫哈末納茲林副檢察司,他要求法官不允讓被告保釋,被告代表律師奧馬祖卡奈則要求讓被告在附加條件下被保釋。
法官莫哈末沙比力最後允被告以2萬令吉保外,並諭令被告不可靠近受害者及其家人,案定10月31日過堂。
此案14歲的少年被控於同樣日期、時間及地點對受害者展開違反自然性行為,觸犯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第14(a)條文。在此條文下,罪成可被判監禁至20年及鞭笞,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77C條文下被判監禁不少過5年及不超過20年及鞭笞。
推事莎達仙那允被告以3000令吉保外,案定10月31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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