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16日讯)称误交损友,日前涉嫌偷走甲市某金店金条的25岁妙龄女子今日向法庭认罪,被判坐牢3个月及罚款1万令吉。
被告是吴敏秀(译音),她同时也面对另一项于甲市某餐馆偷钱的指控,在认罪后遭法官再判坐牢2个月及罚款1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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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凯鲁妮莎谕令刑期分开执行,因此被告需坐牢5个月。
来自斯里芒加花园的被告在通译员以中文念出控状后,向法官承认有罪。
被告的第一控状是指她于今年10月30日下午4时30分,在祈安律一家金店偷走一条重量100克,价值2万5393令吉的金条,触犯刑事法典380条文。
在此条文下,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10年及罚款。
当庭警传递呈堂证物让被告确认时,被告这时忍不住哭泣。
案情指被告当天要求金店经理取出玻璃柜里的一枚金条让她过目,岂料被告触摸金条约3分钟后,挟带金条逃走。金店经理于是报案。
此案副检察司花达依莎要求法官向被告施予相应的刑罚。
指损友怂恿干案
被告在求情时说,她是误交损友,听信朋友指“没事的”,因此才去犯案。
她向法官求情时说,本身在7岁时父母离异,目前与63岁的母亲同住。
被告也指本身偷了金条之后没有变卖,之后也交回给警方,同时也指母亲已年老,并表示本身已知错,发誓不会重犯,希望法官给予机会。
被告表示本身之前在新加坡担任餐馆领班,于一年前回国。
法官在聆听被告的求情后,判被告坐牢3个月,刑期从本月7日被捕日开始,同时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则坐牢6个月取代。
被告的第二项指控是指她于今年10月22日晚上10时许,在哥打沙班达一家餐馆偷窃雇主的2427令吉,触犯刑事法典381条文。
在此条文下,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7年及罚款。
被告听闻控状后表示认罪。她在求情是指本身是担任收银员,事发时雇主多次指示她帮忙其他同事,造成最后本身的任务未完成,结果遭雇主责备。
指雇主拒发粮才把钱“拿”走
她告诉法官,雇主称不会发粮给她,所以她才拿走1000令吉,并非所指的2000多令吉。
案情指出,雇主当天提醒被告在上班时不可玩手机,二人争吵起来,雇主因此指示被告不必再上班。之后当有顾客欲付款时,职员发现收银机无法打开,被告已离去,雇主于是报警。
被告回答法官提问时表示自己在该餐馆上班1个月。
法官最后判被告坐牢2个月及罚款1000令吉,若无法缴付以坐牢1个月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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