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16日訊)稱誤交損友,日前涉嫌偷走甲市某金店金條的25歲妙齡女子今日向法庭認罪,被判坐牢3個月及罰款1萬令吉。
被告是吳敏秀(譯音),她同時也面對另一項於甲市某餐館偷錢的指控,在認罪後遭法官再判坐牢2個月及罰款1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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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凱魯妮莎諭令刑期分開執行,因此被告需坐牢5個月。
來自斯里芒加花園的被告在通譯員以中文念出控狀後,向法官承認有罪。
被告的第一控狀是指她於今年10月30日下午4時30分,在祈安律一家金店偷走一條重量100克,價值2萬5393令吉的金條,觸犯刑事法典380條文。
在此條文下,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過10年及罰款。
當庭警傳遞呈堂證物讓被告確認時,被告這時忍不住哭泣。
案情指被告當天要求金店經理取出玻璃櫃裡的一枚金條讓她過目,豈料被告觸摸金條約3分鐘後,挾帶金條逃走。金店經理於是報案。
此案副檢察司花達依莎要求法官向被告施予相應的刑罰。
指損友慫恿幹案
被告在求情時說,她是誤交損友,聽信朋友指“沒事的”,因此才去犯案。
她向法官求情時說,本身在7歲時父母離異,目前與63歲的母親同住。
被告也指本身偷了金條之後沒有變賣,之後也交回給警方,同時也指母親已年老,並表示本身已知錯,發誓不會重犯,希望法官給予機會。
被告表示本身之前在新加坡擔任餐館領班,於一年前回國。
法官在聆聽被告的求情後,判被告坐牢3個月,刑期從本月7日被捕日開始,同時罰款1萬令吉,若無法繳付,則坐牢6個月取代。
被告的第二項指控是指她於今年10月22日晚上10時許,在哥打沙班達一家餐館偷竊僱主的2427令吉,觸犯刑事法典381條文。
在此條文下,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過7年及罰款。
被告聽聞控狀後表示認罪。她在求情是指本身是擔任收銀員,事發時僱主多次指示她幫忙其他同事,造成最後本身的任務未完成,結果遭僱主責備。
指僱主拒發糧才把錢“拿”走
她告訴法官,僱主稱不會發糧給她,所以她才拿走1000令吉,並非所指的2000多令吉。
案情指出,僱主當天提醒被告在上班時不可玩手機,二人爭吵起來,僱主因此指示被告不必再上班。之後當有顧客欲付款時,職員發現收銀機無法打開,被告已離去,僱主於是報警。
被告回答法官提問時表示自己在該餐館上班1個月。
法官最後判被告坐牢2個月及罰款1000令吉,若無法繳付以坐牢1個月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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