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29日讯)一名托儿所业者被控疏忽导致6岁儿童受伤,今日在法庭认罪,被判罚款1万5000令吉及需在6个月内完成120小时社会服务令。
法官也谕令被告必需守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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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45岁的娜拉斯玲达。她今日在地庭被控于今年1月28日约下午2时,于武吉士灵烈诺峇花园的一间托儿所疏忽看顾一名6岁男童,以致男童受伤,触犯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疏忽照看孩子,使其暴露危险中)。
在此条文下,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
此案主控官拉昔达副检察司建议法官给予被告相应的惩罚。
没有代表律师的被告在求情时指本身并非存心导致该名儿童受伤,同时也指其丈夫为一名罗里司机,本身为了增加家庭收入而经营托儿所。
地庭法官阿扎拉妮在休庭半小时后,宣判罚款被告1万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8个月取代,同时被告必需于6个月内完成120个小时社会服务令。
此外,法官谕令被告必须守行两年,需缴付2000令吉抵押金及2名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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