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29日訊)一名託兒所業者被控疏忽導致6歲兒童受傷,今日在法庭認罪,被判罰款1萬5000令吉及需在6個月內完成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官也諭令被告必需守行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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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45歲的娜拉斯玲達。她今日在地庭被控於今年1月28日約下午2時,於武吉士靈烈諾峇花園的一間託兒所疏忽看顧一名6歲男童,以致男童受傷,觸犯2001年兒童法令第31(1)(A)條文(疏忽照看孩子,使其暴露危險中)。
在此條文下,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0年或兩者兼施。
此案主控官拉昔達副檢察司建議法官給予被告相應的懲罰。
沒有代表律師的被告在求情時指本身並非存心導致該名兒童受傷,同時也指其丈夫為一名羅裡司機,本身為了增加家庭收入而經營託兒所。
地庭法官阿扎拉妮在休庭半小時後,宣判罰款被告1萬50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監禁8個月取代,同時被告必需於6個月內完成120個小時社會服務令。
此外,法官諭令被告必須守行兩年,需繳付2000令吉抵押金及2名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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