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8日訊)三名青年被控販運毒品因證據不足罪名不成立,高庭今日宣判三被告當庭釋放。
三名被告分別是首被告莫哈末阿都拉曼(41歲)、次被告莫哈末法茲裡(44歲)、尤斯利(3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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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是被控於2021年2月1日下午1時55分,在武吉卡迪的陸路交通局停車場,意圖販運162.35克冰毒,因此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可在相同條文第39B(2)被判,同時在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
此案一共傳召6名控方證人。
被告的代表律師分別是哈里斯、阿斯馬威、安德魯。此案主控官是阿斯里。
三名被告是於案發當天在陸路交通局的停車場被逮捕。當時第三被告是到櫃檯辦事,第一及第二被告則在被發現毒品的車外被逮捕。而被發現毒品的轎車當時並未上鎖。
法官莫哈末拉茲說,由於控方無法證明3名被告擁毒及共謀販毒的意圖,因而宣判他們無罪獲釋。
法官說,首被告和次被告並非車主,他們也並非在這輛車裡面被逮捕,白粉的包裹也沒有發現他們的指紋。
法官表示,由於證據不足,因此宣判被告無罪,當庭釋放。
3名被告皆是自僱人士,他們在獲釋後相擁,並感謝律師及家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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