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9日訊)一名前記者涉嫌在社交媒體發佈前男友不雅照片及視頻,今日被控庭時否認有罪。
被告是42歲的諾法特哈,她一共面對兩項指控,唯被告皆不認罪,以共1萬令吉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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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分別在地庭及推事庭各面對一項指控。她在第二地庭面控時,於法官阿查撓米麵對否認有罪。
首罪名 不當使用網絡
控狀指她於今年一月初下午2時,在武吉卡迪一個住宅區單位內,在臉書蓄意傳送不雅照片與通訊信息,試圖以此傷害43歲前男友的心。此舉觸犯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1) 條文(不當使用網絡設施),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33(3) 下被判。
以上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過5萬令吉的罰款或監禁超過1年或兩者兼職。)
此案主控官莫哈末阿里胡先副檢察司建議法官以1萬5000令吉讓被告保釋、每月需到警局報到一次,同時在案件審訊期間不可騷擾受害者。
被告的代表律師莫哈末慕斯達化要求法官將保釋金降低,因被告育有4名3至13歲的孩子,而作為一名兼職攝影師的被告月入只有2200令吉,同時患有嚴重鼻竇炎,其丈夫則靠售賣麵包,賺取每月1900令吉。
法官允准被告以7000令吉保釋及需一名擔保人保外,並諭令被告必需遵守附加條件。
第二罪名 蓄意侮辱他人貞潔
另外,被告在推事庭也面對觸犯刑事法典第509條文(蓄意侮辱他人貞潔)的指控。
控狀指她在以上相同地點及時間在臉書上載受害者不雅照及手機運用程式談話,以羞辱受害者。此舉觸犯刑事法典第509條文(蓄意侮辱他人貞潔)。
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至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此案主控官華達副檢察司要求推事以7000令吉讓被告保外,推事凱魯妮莎最終允准被告以3000令吉保外。
以上案將在11月12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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