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16日讯)3名公司董事涉嫌向大马公司委员会提供虚假陈述被控上法庭,被告皆不认罪。
大马公司委员会发表文告说,此案共有两项控状。首控状是指诺祖莱达卡林作为一名私人公司董事,涉嫌在第550条下申请注销公司名称提供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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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控状是指另两名公司董事相添福及许金河,被控联同在第550条下提供虚假资料。
以上被告是于昨日被控违反2016年公司法令第591(2)(a)条文。
在此条文下,罪成可判牢不超过10年或罚款不超过3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此案是法官是哈德丽雅,主控官是公司委员会的丽雅娜及东姑祖莱拉副检察司,3名被告的代表律师是拉巴星及山德土拉西,案件择定4月23日过堂。
大马公司委员会提醒公众,任何人向该委员会提供虚假陈述、资料或报告,将被控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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