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贿赂换取项目 认罪 执行董事监1天罚1万



(马六甲19日讯)一名电子工程公司执行董事承认贿赂2000令吉,以获得价值逾16万令吉的发电机组租赁项目,今日被判坐牢1天及罚款1万令吉。
被告是63岁的李高力(译音),法官依丽莎白巴耶万在下判时说,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需以坐牢6个月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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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控于2023年11月5日在甲市一间银行,身为一间公司的执行董事,通过银行转账把2000令吉汇款给一名男子,作为协助其公司获得价值16万6500令吉发电机组租赁项目的酬劳,此举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b)(A)条文。
在此条文下,一旦被判罪名成立,可面对坐牢不超过20年及罚款不少过5倍贿赂金,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被告今日通过代表律师郭家平向法庭求情时要求法官轻判,理由是被告为初犯,同时被告已知错,加上被告的健康状态不佳并患有血压高。
主控此案的莎莉娜法哈娜副检察司建议法官对被告施予相应的惩罚,以作为警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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