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6日訊)前警局局長被控於2年前收取6000令吉賄賂,作為不對付違反行管令防疫標準作業程序的娛樂場所,今日於地庭面控時認罪不諱,被判罰款6500令吉。
被告是阿都哈林,今年5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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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指被告於2020年8月11日,介於下午5時至6時15分於東圭納警局,身為一名公務員,警階為副警長,接受6000令吉的現金,此舉已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
在上述條文下,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2年或罰款,兩者兼施。
案情指被告於2020年8月4日與2名同僚展開打擊罪案取締行動,得知有娛樂中心違反行管令標準作業程序,隨後向市政廳舉報,市政廳事後針對有關錯誤開出警告信。市政廳執法人員離開後,被告向業主要求6000令吉作為回報,並於8月11日接收相關的現金。
被告代表律師阿茲魯代表求情時,指被告對自己的行為後悔,加上本身即將到退休年齡,懇請法庭能讓被告免於牢獄刑罰,予以罰款。
地庭法官伊莉莎白巴也萬過後判被告罰款6500令吉,若被告無法繳付罰款則以坐牢5個月代替。
本案由副檢察司哈勒斯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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