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16日訊)一名洗衣店業者被控失信324萬令吉及濫用某洗衣店的洗衣機,惟被告否認有罪。
被告是43歲的特仁斯肯拉,他一共面對兩項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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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個控狀是指他於4年前不誠實的使用一家洗衣店價值約322萬2089令吉的洗衣機,被告當時違約沒有將以上洗衣機送到檳城的一家洗衣機租用店,卻把以上洗衣機送到自己於關丹開設的洗衣機租用店裡。
第二項控狀是指被告不誠實的使用其公司的2萬4000令吉現金,並把以上款項存入個人戶口,以上費用是由檳城一家洗衣機店繳付給其公司的租金。
以上控狀已牴觸刑事法典406條文,罪成可判坐牢10年及罰款。
被告在法官達爾馬菲克里面前否認有罪。此案主控官阿里夫副檢察司不建議讓被告保釋,但若法庭允許被告保釋,他建議最低保釋金必需是5萬令吉,同時附加條件是被告必需交出護照及每月到警局報到一次,直至案件結束。
被告的代表律師詹姆士要求將保釋金減低,理由是被告只是一名洗衣店業者,月入只有約4000令吉,同時必需承擔妻子及兩名孩子的開銷。
法官最終允被告以1萬2000令吉保釋及諭令被告必需履行控方提出的附加條件。
此案展3月21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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