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16日讯)一名男子承认使用假枪、匕首及钉书机枪打劫3家便利店,遭地庭法官宣判坐牢共12年及鞭笞3下。
被告是30岁的阿都卡运,他承认在本月初连续3天在不同的地点打劫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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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首控状是指他于本月2日凌晨2时15分,手持假枪及钉书机枪打劫新路一家便利店,劫走8盒香烟及467令吉现金。
被告的第二控状是指他于本月4日凌晨3时28分,使用一把匕首及一把钉书机枪打劫位于槟灵玉珍峇卡花园的一家便利店,劫走10盒香烟及600令吉现金。
被告向第三地庭法官莫哈末沙比利承认有罪。
被告接著在第二地庭向法官达马菲克利承认另一项打劫罪。控状指被告于本月3日凌晨2时30分,在士马木花园使用匕首打劫一家便利店,劫走10盒香烟及421令吉现金。
被告以上3项指控触犯刑事法典392条文,并可在397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20年及鞭笞。
被告没有代表律师。此案主控官莫哈末纳兹林副检察司指被告以匕首、假枪、钉书机枪打劫,以致受害者在恐惧之下捧上所有钱财,因此要求法庭对被告施予教训及鞭笞。
被告在求情时指本身需养育两名分别2及5岁的孩子,同时需照顾患有心脏病的母亲,因此要求法官轻判。
法官最终对各3项指控宣判坐牢4年及鞭笞1下,刑期分开执行,因此被告需坐牢12年及鞭笞3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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