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16日訊)一名男子承認使用假槍、匕首及釘書機槍打劫3家便利店,遭地庭法官宣判坐牢共12年及鞭笞3下。
被告是30歲的阿都卡運,他承認在本月初連續3天在不同的地點打劫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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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首控狀是指他於本月2日凌晨2時15分,手持假槍及釘書機槍打劫新路一家便利店,劫走8盒香菸及467令吉現金。
被告的第二控狀是指他於本月4日凌晨3時28分,使用一把匕首及一把釘書機槍打劫位於檳靈玉珍峇卡花園的一家便利店,劫走10盒香菸及600令吉現金。
被告向第三地庭法官莫哈末沙比利承認有罪。
被告接著在第二地庭向法官達馬菲克利承認另一項打劫罪。控狀指被告於本月3日凌晨2時30分,在士馬木花園使用匕首打劫一家便利店,劫走10盒香菸及421令吉現金。
被告以上3項指控觸犯刑事法典392條文,並可在397條文下同讀。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過20年及鞭笞。
被告沒有代表律師。此案主控官莫哈末納茲林副檢察司指被告以匕首、假槍、釘書機槍打劫,以致受害者在恐懼之下捧上所有錢財,因此要求法庭對被告施予教訓及鞭笞。
被告在求情時指本身需養育兩名分別2及5歲的孩子,同時需照顧患有心臟病的母親,因此要求法官輕判。
法官最終對各3項指控宣判坐牢4年及鞭笞1下,刑期分開執行,因此被告需坐牢12年及鞭笞3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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